伟德betvlctor1946学术委员会议决事制度
供稿: 教研办 | 时间: 2012-10-11 | 次数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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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经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,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,经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,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。也可根据需要,临时聘请专家、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第二条 根据学校或学院安排、或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、或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,经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样,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、评审组和专题组,并可根据需要召开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系主任联席会议。
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及师资队伍、学科建设规划;讨论审议学院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方案、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办法和重点基地建设的投入与论证方案,科学研究计划方案。
第五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,院学术委员会对各系的学科发展、教学、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;审定学院推向学校的各级重点学科;审定特聘教授、教学名师、骨干教师等人选;审定各学科学科带头人、学术带头人及以上人才引进提案;审定和向上级部门推荐教学、科研项目及其研究成果;对在院内工作的学校特聘教授、学科带头人、引进博士等进行考核。
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受院长委托,评估或仲裁相关学术事项,接受学术道德投诉和调查;针对学院提交的其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和学院委托的议题时,必须有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,需要表决的议题须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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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0月